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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4/18
發文文號 89年4月18日(89)農企字第89011880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1 釋申請人資格案
內容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其不得承受耕地者僅指「私法人」,並不包括如國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及農田水利會等之「公法人」。(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9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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