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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4/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900116518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之計算方式(一)
內容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上開規定,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情況標準予以規範。因各種變更情況不同,適用之回饋標準亦不一致。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免繳交回饋金者外,應依其變更使用情況繳交,而非自行選擇辦理。
二、至所稱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變更案核定時之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或未提供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之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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