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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4/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90011651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駕駛訓練班是否適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繳交回饋金案
內容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之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本會依據該法之訂定宗旨,頒訂「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有關駕駛訓練班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涉及繳交回饋金之標準乙節,以核准該訓練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屬交通部,其是否非屬汽車運輸業之相關附屬設施,應請該部予以認定。如經認定非屬汽車運輸業附屬設施,可依上開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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