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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1/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89015951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北二高徵收拆遷戶,另擇農業用地變更為建築使用,繳納回饋金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係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除有第三項各款之得免繳納等情況外,依法均應繳納回饋金,本會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訂頒「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台端申請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除能提出如拆遷證明、徵收證明等資料係於本會訂頒上開辦法之前,或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政府受理之日期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之前,以法規適用之從新從優原則,得選擇適用申請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回饋規定外,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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