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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1/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890158775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得否免予繳交回饋金問題
內容 主旨:有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辦理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編定,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免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乙案,復請查 照。
   說明:查依農業發產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以為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即除有符合第三項之例外規定者,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繳交。至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業已限定應屬「公部門」興辦之各項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者,方能適用之。台灣自來水公司擬適用該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乙節,鑒於目前各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業已推動有年,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型態與經營,其是否屬政府機關之認定,又其辦理之事項,是否屬公共建設之項目,需由該公司報請經濟部鑒核,轉由本會核定後,方能據以辦理,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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