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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89015671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繳交回饋金案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係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台八十九農字第二二八九六號函同意,由本會據以發布。有關該辦法草案於行政院協商會議之修正文字,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農字第一四七九四號函附研商會議紀錄(該函同時函送貴署,諒達),即已記載現行辦法中所敘之文字,未如貴署來函說明所稱與上開會議紀錄不符之情事,合先敘明。
二、另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是以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其變更使用涉及回饋金之收取作業乙節,當配合國家公園法規定之審核程序與規定辦理。經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請貴署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前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於同意變更之同時,要求申請人將所應繳納之回饋金,至各行庫繳納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其專戶為中央銀行國庫局第二六六六八七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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