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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0/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890150483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作為加油站使用,是否收取回饋金案
內容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就其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時之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應繳納金額。至其所應繳納之回饋金,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變更時繳納。另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回饋金之處理方式,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立法精神及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未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者,應不得同意其變更使用或核准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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