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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3/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90010989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需配置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性質案
內容 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法定規定者,依其核定之計畫管制之。秉此原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以外之用地別者,其使用管制及建築均需依據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予以管制。
  二、查本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範農業用地變更作為各項目的事業使用,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係為維護維護緊鄰之農業用地得以不因其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致生危害農業生產之虞,爰要求開發者應在土地使用計畫或配置圖上予以明確標明位置與性質,以茲明確。各目的事業審查規定應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原則下,具有隔離效果者,亦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至法定空地之界定,係依建築法規定,就建築基地應留之空地比加以規範,兩者之訂定意旨並不相同。惟參據上開非都市土地變更與管制規定原則,並參酌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政司之意見,就隔離綠帶或設施與法定空地之處理原則,規範如下:
   1.經以各目的事業規範之保育綠帶或綠地等納入隔離綠帶計算,或規範需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或另有規範者,應依其規範辦理,亦即未涉併入法定空地計算事宜。
   2.變更土地全部變更為同一用地別者,得以設施或法定空地(以開放性空間為原則)納入隔離綠帶或設施計算面積,惟應與其他設施一併具體配置,標繪於土地使用計畫圖上,依核定之計畫或配置圖辦理。該設施或法定空地使用,經目的事業要求應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別,或不列入建築基地者,依其規定辦理。
   3.經納入隔離綠帶或設施計算之土地,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制其確依核定計畫供作隔離設施使用。其有區位變更或使用更動情事者,應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關徵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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