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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0/8/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0015165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其設施內可否兼設洗手臺、廁所使用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其設施內可否兼設洗手臺、廁所使用之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8月9日府農務字第1000143729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規定,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而同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經營計畫、設施配置圖等書表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按同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之情形,不予同意。
三、另依據本會93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等設備使用,仍應就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農業設施是否確屬經營所需,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並非必然同意設置。爰此,本案於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申請人倘擬於內部設置洗手臺、廁所使用,應依據前開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性、合理性之理由說明,經 貴府審認是否確屬農業經營所需,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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