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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3/5/29
發文文號 農授糧字第103100813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糧署解釋函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曬場」容許使用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3年5月22日農企字第1030216009號函、本會水土保持局103年5月26日水保農字第1031810771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3年5月6日北農牧字第1030819719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曬場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最大興建面積660平方公尺。」有關申請人申請設置曬場,允由貴局依其經營計畫內容,審酌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三、另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之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之90%。爰農業用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鋪設之硬鋪面,倘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農業生產所需者,不宜認屬為農作產銷設施,應歸為「農舍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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