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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3/9/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3072746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編定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內容 主旨:有關台端函詢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合法房屋及其證明文件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3年9月9日申請書。
  二、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略以:「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件。」該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尚未實施建築管制,農民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合法房舍,例如早期三合院,基本上已存在多年,且難以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考量農民權益,爰予放寬得認定作農業使用。
  三、前開辦法規定「合法房屋」所須檢附之證明文件,係參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說明二所列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之ㄧ,包括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文件,據以認定。又該「合法房屋」係由建設或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爰來函所敘地政單位核發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是否得認屬為上開證明文件,例如建物登記證明等,可洽請農地所在地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管單位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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