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0/13
發文文號 89年10月13日(89)農企字第890010356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2 釋環保單位參與審核之機制案
內容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有關農業使用之定義係「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換言之,「未閒置不用」亦為滿足農業使用之要件之一。惟查台灣地區過去曾發生數起公害污染案件,如桃園大潭村之鎘污染,致造成鄰近農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而閒置不用。如因此而認定其未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而剝奪其移轉時得依法享有之賦稅減免優惠,似有不公。因此而有旨揭條文以及為執行該辦法所訂審查表註明「因公害污染或不可抗力致農業用地無法利用不以閒置不用論。」之規定。
  二、為執行前開規定,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審查表環保單位之審查事項,如轄區內土地有經環保單位列管有案或公告之公害污染案件,且其污染範圍明確者,得由環保單位於審查表註記;惟若轄區內並無前開污染情事,則該審查事項無須審查。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