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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0/5
發文文號
89年10月5日(89)農企字第890147855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6 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案
內容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所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僅係承認該建築物仍得為從來之使用,而不視為違規使用;但並非表示該建築使用即屬農業使用。因此如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認定基準者,仍不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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