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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3/28
發文文號
內政部營建署90年3月28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2161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7 內政部營建署釋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其申請雜項執照之執行案
內容
查本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示係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申請雜項執照之執行原則,應不限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補辦雜項執照者。至所提都市計畫農業區興建農舍,其「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可否以基地之10分之1或最大樓地板面積660平方公尺之最小者為限之建議,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申請建築農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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