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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29
發文文號
90年1月29日(90)農企字第900101811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9 釋以多筆共有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逐筆審核各該耕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案
內容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明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稱耕地應就地籍登記之一筆土地為單位,審核該筆耕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俾作為准駁該筆耕地是否得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依據。
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雖可就多筆共有之土地按持分比例集中分管,惟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係各筆土地之共有持分部分,並非其集中分管部分,故申請核發共有持分之各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仍應就申請之土地逐筆審查,始符法制。
三、本案7人共有4筆耕地,其中1人擬就其持分之各筆耕地權利範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逐筆審核各該耕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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