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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1/12
發文文號
90年11月12日(90)農企字第900159023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0 釋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一、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但書「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一、……三、未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無不可抗力之理由而閒置不用者。」換言之,如因不可抗力之理由而無法耕作,應可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本案農業用地因溪流改道而成溪床行水區,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非其怠於耕作,應可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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