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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4/27
發文文號 90年4月27日(90)農企字第900119348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0 釋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一、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但書「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一、……三、未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無不可抗力之理由而閒置不用者。」換言之,如係配合政策,依規定申請休耕、休養、停養或因不可抗力之理由而閒置不用,且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不屬閒置不用之範圍,而得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查農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配合政府投資建設之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其施工期間需配合農、水路施工及地籍整理等作業,土地所有權人自無法於該農業用地上作農業經營利用,且亦非其能力所能管控,應符合不可抗力之因素,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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