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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5/3
發文文號
90年5月3日(90)農企字第900121099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1 公有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無需檢附租賃契約及讓售同意書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係為查明申請標的是否確作農業使用或無違規使用情事,俾符合申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1條、第37條及第38條業務事項之要件之一。至申辦各該業務所需其他證明文件應由各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核處,不宜由農業單位審核。是以旨揭公有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無需檢附租賃契約及讓售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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