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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5/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583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販售檳榔及日用品是否符合農舍用途而得核發農用證明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農舍所有人於其農舍座落之農地種植檳榔,並零售自家生產之檳榔及日用品,其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4月17日府農保字第1080072240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需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所稱「農業使用」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即有明文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農用證明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舍為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之一,其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項目,爰農舍於自用前提下,附帶經營上開使用項目,該營利事業登記亦應與使用項目相關,始符農舍之用途使用。
 三、有關貴府來函所詢旨案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種植檳榔,並於農舍內零售該地上生產之檳榔及其他日用品,得否核發農用證明一節,查內政部96年5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0960046212號函略以,「...農舍之興建應與農業經營有密切關聯。...所稱之買賣僅限於零售買賣,不宜擴大解釋為農產品、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批發買賣場所,否則將與政府因農業經營因素准予農民興建農舍之目的有違。」是以,倘民眾僅販售自產農產品尚符合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惟倘涉及加工、再製作等行為,自非屬適法使用。至上開所稱「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該日用品亦應與農作物生產相關。綜上,本案請依上開說明及個案實情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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