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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1/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5674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苗栗水保局施作之農塘工程(蓄水池)是否為水保設施或農業設施需先釐明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卓蘭鎮○○○地號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2月24日府農農字第1080384497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所稱農業使用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業有明文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所稱保育係指為維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等需要而設置之設施。是以,依法設置之國土保安、水土保持設施,為上開保育使用範疇,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三、至農業用地設置農業設施,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須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從來使用證明文件,俾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倘為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者,得視為已取得容許使用,惟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即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之40%。
四、綜上,依貴府來文所敘,本案農業用地有本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施作之農塘改善工程(石砌蓄水池),則其設施性質究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設施或農業設施?或其他設施性質,宜由該施設機關協助釐明後,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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