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2/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01364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達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其隔離綠帶設施寬度(通函)
內容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之案件,其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之配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基於土地變更使用案件,倘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其適用之法規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又該作業規範經內政部於106年3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02034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為因應行政院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於105年10月27日核定經濟部所報之「太陽光電二年推動計畫」,以協助推動我國太陽光電發電之再生能源政策,並兼顧國土開發利用合理性,爰於作業規範配合增修之太陽光電設施專編,已有明定涉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申請案件,僅需依作業規範第40點規定,設置不得小於10公尺之緩衝綠帶,先予敘明。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如下:(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屬旨揭性質之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係適用作業規範之規定,即以設置至少10公尺之緩衝綠帶作為審認依據,毋須再受其配置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30%之限制。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