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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4/2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21162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復花蓮縣政府○○公司君緊鄰既成道路是否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光復鄉○○公司君擬於光復鄉○○公司、○○○地號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作宗教事業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緊鄰農業用地為既成道路,函報本會審認同意該緊鄰既成道路之圍牆得列為隔離設施項目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3月24日府農保字第1090052966號函。
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9點明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且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是以,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其緊鄰案地處現況作道路使用,如土地使用地類別仍為農業用地者,原則上仍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如緊鄰案地處之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等非農業用地者,始可免於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有關本案依據貴府來函所述,申請案件北側緊鄰同段○○公司、○○公司地號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之8米寬道路,並未有影響上開緊鄰2地號農地農業生產環境之虞,且該現況道路經光復鄉公所審認明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條件,俟該所財源寬裕時再行辦理徵收作業。爰本案該8米寬之既成道路,倘確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屬係可配合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之非農業使用,於經貴府審認該毗鄰區位得免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則未涉及將該緊鄰既成道路之圍牆,認定為隔離設施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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