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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8/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2209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復○○公司鹽業用地不在農業用地之適用範圍無涉回饋金之繳交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於臺南市七股區○○○等多筆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廠案,是否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3日(109)星力字第0014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本會並依據該條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明定回饋金之計算基準及繳交作業程序等規定。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鹽業用地非屬農業用地範疇,故鹽業用地之變更使用無農變回饋金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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