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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3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0291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不利農業經營區綠能設施容許高度限制及是否包括風力小水力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執行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1080023664號函。
二、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8條規定:「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是以各項農業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未明定高度限制者,依容許辦法第8條規定,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又「綠能設施」為容許辦法第3條所稱農業設施種類之一,故依容許辦法申請綠能設施時,其高度限制自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按容許辦法第27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故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除太陽能外,亦包括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是以,本會前釋示有關上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配置原則,自適用容許辦法所定之綠能設施,倘貴府仍有個案審查疑義,可敘明案情函本會提供協處意見。
四、檢還貴府原送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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