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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3/6
發文文號
農授漁字第108120344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漁業署)依容許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率計算方式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所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9條申請設置「漁電共生」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率計算方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2月18日府農漁字第10800315891號函。
二、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該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土地面積之40%,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申設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配置,且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
三、針對「漁電共生」之室外養殖池面積較大,一養殖池常橫跨「多筆」地號土地,其地面型綠能設施遮蔽計算方式考量同一養殖池經營之不可分性,雖綠能設施僅坐落該養殖池「部分」地號土地上,該綠能設施如以整體規劃配置,其總面積應可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該養殖池所占地號土地總面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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