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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2648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復○○公司函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風力發電設施之容許使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籌備處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涉及得否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設置風力發電之發電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籌備處109年9月14日嘉二風字第1090914001號函。
二、基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係屬區域計畫法界定之優良農地,內政部於106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將特定農業區由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提升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並敘明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即「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又再生能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已明定排除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適用,爰本會於109年7月6日配合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6點規定,刪除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得變更作為再生能源設施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規定,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附帶條件已明定: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又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故本案貴籌備處所詢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風力發電設施容許使用,如符合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規定者,得依管制規則規定提出申請,且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四、又依變更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其立法意旨係因依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故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爰明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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