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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5/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880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綠能設施坐落之土地倘毗連集中,其隔離緩衝空間得以綠能設施實際坐落土地範圍共同劃設
內容
主旨:有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5月6日屏府農企字第1081637940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如為相鄰數筆農地,綠能設施應以該相鄰數筆農地整體規劃配置,其設施總面積應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總面積70%。又,為避免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其與毗鄰農業用地應留設1.5公尺以上之隔離緩衝空間,至綠能設施坐落之土地倘具毗連集中於提出申設時,上開隔離緩衝空間之配置,自得以綠能設施實際坐落土地範圍共同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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