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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3/27
發文文號
農牧字第108020213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畜牧處)畜牧設施得否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及場內設置配電場所須否併案申請容許
內容
主旨:有關畜牧設施得否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及場內設置配電場所須否併案申請容許使用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1月14日南市農畜字第1071365445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五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同意書。」,故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之審理,以二階段審查為原則;又查本會106年8月16日農牧字第1060043343號函(以下簡稱106年函,諒達)說明三所提「倘申請新設或變更畜牧場擬於其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則應於取得『畜牧場登記』後,始得依上開規定辦理。」,先予?明。
三、旨揭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畜牧設施屋頂一節,依容許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應指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者而言,另倘符合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及106年函規定者,始得於第二階段提出申請附屬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爰興建畜牧設施申請容許使用時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設施屋頂,允難認屬合於上開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四、又倘畜牧設施依容許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同意得於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時,如其須併同設置相關電氣設備(如變電箱、電桿、電氣場所)運轉,方得與台電輸電系統併聯,則該筆電氣設備,應可視為綠能設施之一環,一併附屬設置。爰本案宜請貴府就個案事實,參酌台灣電力公司意見予以審認核處。
五、另有關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畜牧設施並結合畜牧經營一節,本會畜產試驗所提供意見如下,
請申請人併予參考:
(一)雞舍屋頂上方架設太陽能板,可降低太陽的輻射熱,惟間隔設置透明玻璃,造成太陽光直射,恐升高雞舍溫度。
(二)雞舍如為密閉式飼養,須考量舍內空氣流通之通風問題。
(三)雞舍屋頂搭設太陽能板,另須評估對雞舍建築結構,例如太陽能板與屋頂間距以及屋頂承載太陽能板重量等問題。
六、另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畜牧設施之建築材料一節,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規?建請逕洽權責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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