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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6/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2209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容許辦法第29條及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審查涉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涉及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5月27日南市農漁字第108062008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是以,共有土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倘個案無法徵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查本會前已於97年2月12日以農企字第0970106251號函說明有案,依據內政部89年3年27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06564號函,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查容許使用案時,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係本會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容許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所提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之審查作業所訂定。依據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專案計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可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結合,且有助於群聚發展者,得予推動。但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專案計畫優先推動:(二)計畫推動範圍內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土地面積均達70%以上同意,且養殖漁業經營者人數及其養殖經營面積均達70%以上同意。」該規定係為確保專案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養殖漁業經營者之權益,並具設置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之意願,又該人數及土地面積係以專案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整體核算,並非針對單一地號土地分別計算其比例,與前揭共有土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以單一筆土地予以審認且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係屬二事。
四、至前開專案計畫倘經本會核定,於該專案計畫範圍內,各筆土地上擬申請設置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之個別案件,並依容許辦法擬具經營計畫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時,如因該筆農業用地為共有情形且無法徵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自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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