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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7
發文文號 農授糧字第109023650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都市計畫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興建面積計算
內容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基地有多位共有人,是否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及其興建面積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8月20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028224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是以,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原則上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倘個案無法徵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查本會前於97年2月12日以農企字第0970106251號函說明略以,依內政部85年10年5日台(85)內地字第8588001號函,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查容許使用案時,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又查土地法第34條之1並未區分都市計畫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始得適用,故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倘因無法徵得全體共有人之書面同意,仍得循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三、次查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申請基準或條件略以,農業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者,每0.1公頃得興建樓地板面積20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200平方公尺為限。又查本會103年2月7日農糧字第1020245501號函略以,多人持分之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之農業資材室,申請人自應取得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其興建面積,原則應以其持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惟倘經其他共有人於土地使用同意書載明其持分部分同意申請人興建者,亦得併同計算。爰貴局所詢農業設施比率或允建面積,仍應按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申請基準或條件及前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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