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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9
發文文號
農授漁字第109023802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材質之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公司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1條附表4「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8月31日能技字第10900041230號函。
二、依據容許辦法第21條附表4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其屋頂構造,得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為材質。又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係採二階段審查,故本會108年3月12日農授漁字第1081203778號函(如附件)已說明,倘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設施屋頂材質之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於申請該設施容許使用時,係僅為同意直接以太陽能板直接作為設施屋頂建材使用,至於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仍應依規定辦理二階段審查,並於第一階段審查註明「在未具養殖或營運事實前,該農業設施之附屬綠能設施不得核發附加綠能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落實農地農用之原則。
三、本案依貴局來函及附件,該容許使用同意書係核定「水產養殖設施」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並同意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材質,屬第一階段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文件。倘該設施擬於第二階段申請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應依容許辦法第28條規定及本會前揭號函原則,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並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後,始得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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