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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2/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5100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貴轄民眾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26日屏府農企字第110558512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會水土保持局以104年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28198號函釋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其中申請人應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以供查核。故查詢清單所列房
屋或未列於查詢清單而經查核機關實地勘查確有建築物(以坐落農業用地上為限),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均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併予敘明。
四、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案申請人財產清單內多筆地號土地已標示於本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供興建農舍,且有持分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不無疑義,爰建議請申請人依說明三先行辦理。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就其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合理性,參照上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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