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1/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885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地臨接袋地通行道路是否符合申請興建農舍應臨側臨路之規定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臨袋地通行道路是否符合本會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函道路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15日府農務字第1100410612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函、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諒達)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併予敘明。
四、另,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袋地通行權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之權利,與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所稱之道路並無關聯。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