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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12/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0024683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地種植荖葉申請農舍興建資格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所詢種植荖葉之地號上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是否符合「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3日府農村字第1100256061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應檢具農業經營計畫書,其中需敘明農業經營現況及產銷計畫,包括具體產量及銷售實績,以審核該筆農業用地有無積極農用之事實。本案既經貴府函稱申請人擬興建農舍之地號種植荖葉售予花蓮縣農產行,該農產行購買荖葉之用途僅提供檳榔使用,查荖葉常為檳榔伴食作物,而嚼食檳榔是導致口腔癌之重要原因,為顧及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宣導不要嚼食檳榔。又為配合中央癌症防治政策及國土復育,致力縮減檳榔種植面積,輔導農友廢除檳榔轉作其他經濟作物係本會重要產業調整政策。
四、另,查荖葉未列入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公告「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之品項,且依該署109年12月15日FDA食字第1099023591號函判定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所指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倘本計畫所生產荖葉係提供檳榔伴食用途者,應援引檳榔是否得為農舍經營計畫書之農產物案例,不允其興建農舍。
五、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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