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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3/3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015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建議將農塘、造林或植生等非屬開發設施之保育措施納入興建農舍經營計畫要求一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建議將農塘、造林或植生等非屬開發設施之保育措施納入農業經營計畫要求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產業發展局111年3月10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88942號函辦理。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次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故本會前於104年10月21日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通函檢送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據以審查,倘貴府依轄內農業生產環境條件、區域特色、自治規定及個案情形,致有增加審查項目及審查原則之需求,可於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內「六、其他」中依地區特性增訂審查事項,且該增訂事項不得牴觸中央相關法規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又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90%。」,故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舍興建,按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依其計畫內容設置之必要水土保持設施,應屬農舍附屬設施,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內(農業用地10%),本會前以104年4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40211059號函說明在案。
五、至貴府產業發展局所詢,農塘、造林或植生等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應納入農舍經營計畫要求一節,仍應視個案之水土保持措施之設置用途、申請目的,以及其與農業生產使用間是否有衝突或互相影響等綜合判斷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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