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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5/2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066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得否作便利商店使用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函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詢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農舍得否為便利商店之使用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10060007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農舍,其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基於農舍興建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規定,係為農民因從事農業經營所需,而允許無自用農舍者於自用農業用地上興建之特殊規定,故農舍之興建應與農業經營有密切之關聯;又依農發條例第3條第1款明定之農業,係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四、基上,上揭許可使用細目所稱之農產品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僅限於農地自產農產品、農作物生產資材或與農作物生產相關日用品之零售等,非為一般商品販售場所。故倘以農舍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使用,即違反農發條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農舍許可使用之用途。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