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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6/2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219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涉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內之尚未徵收土地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縣臺東市○○○地號「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涉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內之尚未徵收土地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5月23日府農務字第1110096282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三、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使用分區全部或一部為河川區,即屬本辦法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情形。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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