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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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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7/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975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農業局函詢農舍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1年7月6日新北農牧字第1111205016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略以:「...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係基於農舍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為避免已興建農舍後之農地如得自由移轉予其他人,原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脫離農舍所有權人之支配管理範圍,無法落實已興建農舍後其他90%之農業用地仍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有違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爰規範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以確保足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之土地。又前開所謂坐落用地係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配合耕地。惟倘該農舍坐落用地非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之農業用地,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第3項)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爰倘符合前述各款條件之一者,得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併予敘明。
四、依貴府來函所附資料所述,該農舍坐落於住宅區及農業區,倘該農舍用地位處住宅區,其地上建築物應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舍;倘位屬農業區上依自用農舍相關規定申請興建者,始符合農舍性質。基於來函所詢之農舍係屬早期興建之建築物,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核准興建,爰針對建築物坐落土地與所稱配合耕地之關係及其管理,以及與農舍辦法規定之套繪及註記如何連結,且本案又涉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故本案建請貴府逕洽內政部,就上述疑義先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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