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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9/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72016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時間之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舍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時間之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8月16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1023802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申請興建農舍時,申請人除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規定確認其農民身分,並須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供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申請人應敘明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2年之經營實績、農產物種類、產量、銷售情形等,其目的在於審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故為核實審酌申請人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當從該農地種植之農作物依常態之農業經營,包括一定面積之栽種數量、栽植間距、密度等予以審查,始能判斷產量、銷售等是否合理,爰要求申請人出具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該筆農業用地之農產物種類與經營方式、經營面積及規模等,係為確認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重要審查事項。是以,本案應請農舍申請人出具「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2年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審查。
四、另,依貴府來函及所附相關資料,旨案審查程序是否終結並作成處分,或仍於補正程序,似屬未明,請貴府宜先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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