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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9/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3666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涉及農舍用地臨接道路之審查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興建農舍涉及農舍用地臨接道路之審查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8月17日府農務字第111012791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諒達)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併予敘明。
四、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貴局審認申請興建農舍之道路,應就道路存在事實、是否確為道路性質予以認定。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就個案事實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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