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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9/1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01350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農舍之農業用地現況有與農業經營有關之排水設施,其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舍之農業用地現況有與農業經營有關之排水設施,其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8月16日府農務字第1110127627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有關農地上政府興辦之排水設施,應先釐清其性質,若屬農田灌溉排水等農業設施,其面積得計入9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惟若非屬農業設施,即與農業經營無關,該構造物面積不得計入90%農業經營用地。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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