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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0/2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314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屋頂得否由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有關農舍屋頂得否由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9月23日府農務字第1110205905號函。
二、有關旨案相關申請疑義,查經濟部能源局於111年8月2日召開「農舍建物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設流程」會議,以及於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召開「中央與地方建設協調會報-宜蘭縣政府第29場研商會議」,業獲致共識,為支持再生能源政策,倘農舍及其用地於符合農舍核定內容、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之前提下,得由太陽能光電業者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後,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並經經濟部能源局於111年9月2日業以能技字第11106015670號通函各市(縣)政府在案。
三、是以,申請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農舍,經貴府確認農舍及其用地是否於符合農舍核定內容、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之前提,得依經濟部能源局上開號函辦理。至農舍所有權人與太陽能光電業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逕由雙方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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