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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0/25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673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審認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農舍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審認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0月14日府農務字第1110160422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農舍應以「自用」為原則,並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興建農舍。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並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次按農舍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且基於農舍係與農業經營密切相關,故90%農業經營用地仍應維持積極農業使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相關申請疑義,查經濟部能源局於111年8月2日召開「農舍建物屋頂附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設流程」會議,以及於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召開「中央與地方建設協調會報-宜蘭縣政府第29場研商會議」,業獲致共識,為支持再生能源政策,倘農舍及其用地於符合農舍核定內容、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之前提下,得由太陽能光電業者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後,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並經經濟部能源局於111年9月2日業以能技字第11106015670號通函各市(縣)政府在案,併予敘明。
四、是以,申請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農舍,貴府農業單位應先確認農舍及其用地符合上揭規定、興建農舍核定內容,以及建築主管單位確認農舍符合其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之前提。倘符合前述之前提,得依經濟部能源局111年9月2日能技字第1110601567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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