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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1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2001208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1120012080(通函)休耕
內容 主旨: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連續2年經營實績認定,針對涉及農業用地辦理休耕者之經營實績審查原則重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二、針對興建農舍衍生對農地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經監察院多次糾正相關審查機制,要求檢討相關規定及從嚴處理,尤其農舍興建與農業經營是否確實連結及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為重要關注事項之一,爰內政部會銜本會分別於102年及104年二階段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以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併予敘明。
三、依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揭經營計畫書格式業由本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檢送各市(縣)政府,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並檢具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以佐證其積極農用之事實,提供市(縣)政府審查是否確有農業經營需要而申請。是以,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須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地,連續經營2年以上,並提出符合生產週期之農業生產佐證文件等資料,始符合審查標準。
四、再查本會「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政策係為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並建立合理耕作制度,故該計畫辦理各項措施,包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種植水稻繳售公糧稻榖申報作業等。若農民參加轉(契)作、種植水稻繳售公糧稻榖申報等措施,自可提出經營實績,惟其中「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係指「輔導農田維護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免荒廢之措施」,該政策目的係為避免農地荒廢影響周邊農業生產,故僅要求最低限度管理。基此,倘農地因申請人決定中途休耕及廢耕未從事農業生產,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未具申請日起算過去2年積極營農而有居住需求之必要,自未符合興建農舍之要件。
五、另,前因氣候變異之自然肇因,針對受停灌措施影響區域(本會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109年第二期稻作停灌措施,以及臺中、苗栗、新竹地區及嘉南地區110年第一期作停灌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短期無法農業生產,而無法提供上開停灌措施期間之農業經營實績,考量該等非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本會業於110年11月2日以農企字第1100013499號函,說明其審查條件得予例外考量,針對自申請日起算過去2年間,如因上述措施而致使農業用地休耕者,得例外再往前採認農業生產狀況,以補足加總2年之經營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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