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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7/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01313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已興建農舍90%農業經營用地之使用原則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111年5月30日召開「研商民宿申請客房數6間以上涉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及農舍供農用原則」會議紀錄內容,請本會提供已興建農舍90%農業經營用地之使用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1年6月16日觀宿字第1110600817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及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政策目的,主要係為協助農地經營與管理,故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已興建農舍農業用地之90%應供農業生產使用,以農舍兼營民宿者仍應維持以農業經營為主要用途,先予敘明。
三、基於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所需而興建,故已興建農舍之90%農業用地應維持作積極性之農業生產使用,且應由農舍所有權人直接從事經營之事實。又,前述農業生產使用型態當依農地種植之農作物常態農業經營模式,包括一定面積之栽種數量、栽植間距、密度等農業生產面予以判斷。是以,倘以種植苗木、花卉、盆栽、草皮等景觀型作物之生產(如風鈴木或阿勃勒等苗木栽植、火鶴花或蘭花栽培等),以供應市場之需求,仍屬符合上開農業生產使用之範圍,惟應從作物生產週期、栽培經營之設備、規模、產品行銷通路、產量與獲益等情形,再行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說明事項。
四、又前述農業生產使用非以庭園景觀造景之型態呈現,如僅作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即屬未依規定使用,應限期改正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另,農業用地辦理休耕或僅種植田菁等綠肥作物,已無農業經營事實,尚難認定符合農發條例之意旨,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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