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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9/2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01358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農舍該筆農地經營型態涉及販售苗木之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貴轄田尾鄉○○○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7月11日府農務字第1110217311號函。
二、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簡稱種苗法)第3條第6款規定,種苗業者係指從事繁殖、輸出入、銷售種苗之事業者;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綜上,申請人倘為從事種苗法第3條第6款經營項目之事業者,依規定須辦理種苗業登記證;倘若為成株(Adult Plants)、切花、盆花等商品之培植銷售,則無需辦理種苗業登記證。另,生產經營之植物種類,無涉核發種苗登記證之要件。
三、查本會前以111年5月31日農企字第1110219398號函已說明本會111年1月22日農企字第1100730153號函說明販售種苗業者之經營方式應合於法令規定;至於申請個案是否有111年1月22日函釋之適用,應依個案事實釐清在案。基於農舍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就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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