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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107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都計農業區及非都農牧用地合法農舍、農業設施或農作產銷設施得否作為農業販賣場使用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之合法農舍、農業設施或農作產銷設施得否作為農藥販賣場所使用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1年1月7日花動植字第1110000100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農舍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立法意旨,農舍管制之標準及其許可使用之內容,應不因土地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而有不同,故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合法農舍,得經營農作物生產資材之零售販賣。
三、按農藥係屬農作物生產資材,爰於合法農舍作農藥零售,尚符合前揭農作物生產資材零售販賣之適用範圍,惟不包括批發。又依農舍興建之立法精神,係強調「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如農藥零售販賣之經營者非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則不符農舍應供自用之原則。
四、至於農業設施係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經營,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設,且應依核定之經營計畫使用使用。復依上開辦法第13條第1項所定各類農作產銷設施,其設施之用途未包括農藥販售,故農業設施或農作產銷設施尚無作為農藥販售場所使用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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