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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171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因相關法令致農舍建築物本體需退縮,涉及農舍用地建築線退縮範圍納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涉及農舍用地建築線退縮範圍納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月11日新北農牧字第1110064652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綜上,農舍因相關規定需退縮者,係指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本會業於108年9月11日以農企字第1080237119號函說明在案(副本諒達),併予敘明。
四、是以,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側」及「臨路」之要件,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請依上揭函示辦理。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局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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