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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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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2/1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259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應臨側臨路相關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月17日中市農地字第111000217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次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爰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不宜建築,而確有配置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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