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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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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3/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450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農業局函詢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1年1月27日新北農牧字第1110202641號函辦理。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應敘明興建農舍之需求,審查興建農舍係因農業經營必要衍生具居住需求,故應就申請人現有住宅與申請基地之遠近、現有住宅數目、農舍之農業經營使用功能等,覆實審認申請人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又,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又,農業用地上現有農路如為農舍通行用途者,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一併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
四、另,前揭亦經營計畫書亦明定申請人應敘明「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產銷計畫」,出具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該筆農業用地之農產物種類與經營方式、經營面積及規模,與興建農舍後之產銷計畫等,以供查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惟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係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等賦稅減免優惠,非屬申請農舍興建之文件,故建請貴府釐明申請人取得農用證明之目的,以及對於該筆農業用地是否已有所有權移轉規劃等事宜,確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之意旨。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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